转发:关于征求《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应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 | [24-03-20]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 [24-03-20] |
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24-03-20] |
2024全国香料香精行业仪器及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班(第一期) | [24-03-20] |
春分丨万物复苏向新而生 | [24-03-20] |
颜江瑛理事长出席蜜丝婷承办的第二届皮肤光生物学国际峰会 | [24-03-20] |
颜江瑛理事长出席“致美·致时代”2024上海家化年度发布会并致辞 | [24-03-20] |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轻工行业质量管理创新提升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 [24-03-19] |
关于召开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可持续发展(ESG)培训交流会的通知 | [24-03-18] |
转发:助企纾困统筹推进——国家药监局将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 | [24-03-16] |
成都青山利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3-15] |
诚挚邀请参加“2024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第十期宣传) | [24-03-15] |
北京一轻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一行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3-15] |
湖北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3-14] |
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3-1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引自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