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于志宏社长一行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3-13] |
颜江瑛:美丽有法,中国化妆品行业合规的思考 | [24-03-11] |
英国内政部动物科学与监管部WilliamReyonld一行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3-07] |
惊蛰丨惊蛰春雷响万物萌新芽 | [24-03-05] |
张崇和会长等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领导莅临中国香化协会调研指导工作 | [24-03-05] |
诚挚邀请参加“2024中国香料香精科学技术大会” | [24-03-04] |
诚挚邀请参加“2024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第九期宣传) | [24-03-04] |
中国香化协会颜江瑛理事长赴珀莱雅创新研发中心走访调研 | [24-03-01] |
中国香化协会颜江瑛理事长赴欧诗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走访调研 | [24-03-01] |
工程院院士、温州医科大学李校堃校长受聘为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首席科学家 | [24-03-01] |
中国香化协会颜江瑛理事长赴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走访调研 | [24-03-01] |
中国香化协会颜江瑛理事长赴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走访调研 | [24-03-01] |
中国香化协会颜江瑛理事长赴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走访调研 | [24-03-01] |
栢特薇(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一行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3-01] |
关于开展2024调香师职业技能竞赛预赛(江苏站)的通知(第一轮) | [24-03-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引自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