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全国香料香精行业仪器及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班(第一期)成功举办 | [24-04-20] |
中国香化协会颜江瑛理事长赴帝斯曼-芬美意公司走访调研 | [24-04-20] |
今日谷雨丨山川黛色青恰逢谷雨时 | [24-04-19] |
关于召开2024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年会暨产业博览会的通知(第一轮) | [24-04-18] |
关于《中国化妆品蓝皮书2024》稿件征集的通知 | [24-04-18] |
关于组织推荐2024年中国轻工业信息化先进表彰工作的通知 | [24-04-17] |
关于成立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香料香精化妆品文化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 [24-04-17] |
关于2024年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第一批)立项公示的通知 | [24-04-17] |
中国香化协会颜江瑛理事长赴华宝股份走访调研 | [24-04-17] |
中国香化协会颜江瑛理事长赴凯爱瑞公司走访调研 | [24-04-16] |
2024全国香料香精行业仪器及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班(第一期)顺利举办 | [24-04-16] |
安全使用防晒“喷雾”化妆品 | [24-04-15] |
颜江瑛理事长受邀出席第四届可持续消费主题活动 | [24-04-15] |
花王集团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4-15] |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招聘启事 | [24-04-1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引自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