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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国香料香精行业仪器及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班(第一期)[24-04-08]
关于召开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会议的通知[24-04-07]
今日清明丨找寻故里遥寄清明[24-04-04]
转发: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4-04-03]
转发:特殊化妆品中所用原料商发生改变时应如何申请变更[24-04-03]
特殊化妆品注册时,未在标签样稿填写实际生产的全部包装规格,增加或改变产品包装规格时,是否需要申请变更[24-04-03]
转发:国家药监局通报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24-04-03]
关于组织代表团参加世界调香师大会及商务考察的通知[24-04-02]
关于开展2024年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化妆品配方师演练活动的通知[24-04-02]
关于召开“2024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暨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的通知[24-04-02]
关于召开“2024中国香料香精科学技术大会暨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的通知[24-04-02]
转发:中检院关于对《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等2项技术文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4-03-30]
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可持续发展(ESG)培训交流会在北京成功召开[24-03-30]
关于举办化妆品行业主播实战训练班的通知[24-03-29]
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青岛悟空智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香化协会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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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引自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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