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化协会2023年十五大要闻 | [24-02-07] |
招聘启事 | [24-02-07] |
转发:中检院关于印发《化妆品原料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 [24-02-06] |
新春丽遇妆启新岁—青蛙王子篇 | [24-02-06] |
味食源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2-06] |
颜江瑛理事长春节前夕慰问协会老同志 | [24-02-06] |
银谷芳香科技有限公司一行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2-06] |
中央社会工作部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第二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总结会 | [24-02-06] |
新春丽遇妆启新岁—片仔癀化妆品篇 | [24-02-05] |
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中国轻工业企业竞争力等统计评价工作的通知 | [24-02-05] |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3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4年第9号) | [24-02-05] |
新春丽遇妆启新岁—兰亭科技篇 | [24-02-04] |
新春丽遇妆启新岁—上美篇 | [24-02-04] |
新春丽遇妆启新岁—珀莱雅篇 | [24-02-04] |
新春丽遇妆启新岁—福瑞达生物篇 | [24-02-0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引自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