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料香精行业“十二五”规划研讨会在京召开 | [10-11-25] |
关于征求《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禁用组分、限用物质表等内容校核和勘误意见的函 | [10-11-24] |
日本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批准两个新食用香料 | [10-11-19] |
法国欧舒丹公司代表拜访中国香化协会 | [10-11-18] |
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 [10-11-16] |
关于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10-11-09] |
关于推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的通知 | [10-11-09] |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 | [10-11-05] |
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 | [10-11-04] |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10-10-29]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化妆品中检出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有关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 | [10-10-26]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座谈会 | [10-10-26] |
童敏司长阐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与发展方向 | [10-10-25]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注销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964家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 [10-10-22] |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10-10-14] |
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 |
2010年11月15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切实提高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效率,现就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作出如下规定: 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首次申报未获备案需再次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在不予备案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再次申报且未提出书面要求退回申报资料的,在提交的资料中,除申请表外,可提交其他首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同时应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与首次申报资料原件一致的保证书,复印件应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可以不再提交送审样品。再次申报仍不予备案的,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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