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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香科技到访中国香化协会[24-03-28]
关于举办2024年三级调香师培训班的通知[24-03-28]
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24-03-28]
中国香化协会、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召开《中国化妆品蓝皮书(2024)》第一次编委会会议[24-03-28]
悟通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24-03-27]
金溪县县委书记张文贵一行到访中国香化协会[24-03-26]
中国日本商会化妆品联络会到访中国香化协会[24-03-26]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与欧洲化妆品原料联合会及其原料企业代表举行会谈[24-03-25]
颜江瑛理事长受邀走访帝斯曼-芬美意展台并举行会谈[24-03-25]
颜江瑛理事长出席国药励展展览有限公司举办的中国国际化妆品、个人及家庭护理用品原料展览会[24-03-23]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于PCHi上海展会期间成功举办2024化妆品法规高层论坛[24-03-22]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方法样品前处理通则等19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4-03-22]
1-2月份化妆品类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速4.0%[24-03-21]
转发:关于征求《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应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24-03-20]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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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引自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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