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化妆品法规大讲堂暨化妆品安全评估培训行业普及班(杭州)”的通知 | [21-09-17] |
关于召开2021行业年会通知 | [21-09-13] |
关于协会《日用纳微缓释香精》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 [21-09-08] |
关于开展《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化妆品》(第一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 [21-09-08] |
关于协会《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化妆品》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的通知 | [21-09-01] |
关于公布化妆品功效评价专业委员会第二批委员名单的通知 | [21-08-27] |
协会关于召开2021行业年会的预通知 | [21-08-16] |
关于转发中轻联《关于征集第七届中国工业大奖申报企业(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 [21-08-09] |
关于协会化妆品安全评估培训计划调整的通知 | [21-08-04] |
关于2021年协会团体标准(第二批)立项公示的通知 | [21-07-08] |
关于报送2021年上半年企业数据的通知 | [21-07-08] |
关于召开香料香精法规事务工作委员会年会的通知 | [21-07-05] |
关于批准发布《化妆品用原料芍药根提取物》等两项团体标准的通知 | [21-06-25] |
关于2021年协会团体标准(第一批)立项公示的通知 | [21-06-21] |
关于征集协会版《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史》相关资料的通知 | [21-06-2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相关链接: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9/t20160930_2430843.html